24小时电话: 0773-2812222 2133002 传真: 0773-2133323 | E-mail:glcts001@163.com | QQ在线咨询: 98739300 98739302 98739303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旅游新闻>正文
 
赴台购物次数禁超旅游天数一半

总阅读数:


国家旅游局:赴台购物次数禁超旅游天数一半
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昨日联合下发《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称,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旅行社安排购物次数不能超过旅游行程天数的一半。游客购到假冒伪劣产品,如90天内得不到购物点赔偿,组团社需先行赔付。

根据示范文本,自费项目应不影响原计划行程,游客认可的自费项目,旅行社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我市目前推出的8日全岛游线路,安排的购物次数为5次,海外旅业方面称,他们将按照示范文本进行修改。

强迫购物支付20%违约金

根据示范文本,组团社领队或台湾地区导游,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总费用的1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安排游客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承担自费项目费用。组团社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组团社违约在台湾地区中止对游客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的,应负担游客被中止服务期间所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买假冒伪劣产品90日内获赔

示范文本规定,游客在合同安排的购物点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在90日内获赔付。90日内游客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先行赔付。

同时,根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与游客协商延期出行或改变为赴台之外的旅游线路,但不得转团。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团也不同意改变线路的,视为与组团社解除合同。

30日内单方取消出团为违约

示范文本说,在出发前30日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游客解除合同的,已办理签注的费用要扣除。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由提出方承担违约责任。

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要向游客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并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支付;14日至7日,按5%支付;6日至4日,按10%支付;3日至1日,按15%支付;出发当日,按20%支付。

游客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解除合同的,要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支付;14日至7日,按15%支付;6日至4日,按70%支付;3日至1日,按85%支付;出发当日,按90%支付。

示范文本还列出黄金周期间赴台游的特别约定条款。游客与组团社可以在黄金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重新约定解约的担责比例。

据悉,由于黄金周价格上涨和机位紧张,旅行社往往会提前交纳预付机位定金等为确保机位。组团社的以上付出可能不能退回。如果游客此时行前退团,组团社遭受的损失将比平常大。


 


桂林旅游客户服务

·全国预订咨询电话:0773-2812222 (节假日照常)
·对于服务中的有关问答或请求支持,请访问我们的桂林旅游咨询
·我们承诺:对您的个人信息以及信用卡信息隐私权保护。

 

版权所有 © copy 2006-2008 桂林旅行网 [ 桂 ICP 备 05001463 号 ]
桂林旅行网地址:桂林市解放东路正阳门商场四楼  联系人:宁丹丹
金天下旅游有限公司 携手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桂林旅行网热线: 0773-2812222 2133002  Email: glcts001@163.com 自动传真:0773-2133323
网站建设与网络推广服务:桂林广度网络传媒 & 桂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