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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成被告 桂首例自助游人身损害赔偿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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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20日09时00分来源:中国新闻网

湖北省石首市21岁女子骆某参加“驴友”自助游露营时被山洪冲走死亡,骆某父母遂将组织者梁某及一同出游的陈某等12名“驴友”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13名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0万元。今天上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一直持续到中午。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某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亦未考虑7月正值雨季等气候灾害等因素,且夜晚未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而陈某是一个具有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此次邀请骆某同团出游,理应对骆某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其未提醒和要求骆某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由于同一团队,他们之间应形成一个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然而他们竟无一人告知骆某紧急撤离。因此,13名被告应当承担导致骆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各被告在庭审中坚持认为自己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无违法行为,造成骆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山洪爆发,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被告组织自助游的行为并非营利行为,原告与各被告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请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据了解,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法庭将对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认证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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