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忽略该点,而以模糊的“旅行社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履行了提醒义务,在此方面存在缺陷,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显然不具有说服力,也与客观实际和被告的举证不符。
不同类型的责任归属
在本案中,出现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结合,但无论从哪一项责任而言,在本案中旅行社都不应承担责任。从违约责任而言,旅行社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未违约;从侵权责任而言,是景点的缺陷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权,这一点非常明确。但在法院的判决中,我们无法准确理解法院对该案件责任性质的明确界定,“侵权或违约”以及“侵权责任人或违约人”具体是哪一方,“违约”违反了哪一条约定,“侵权”又侵犯了哪一种权利,都不清晰。因此,这种判决也不足以服众。
对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同众多旅行社的意见一样,笔者持保留意见。
法院的判决应当代表法律的权威意见,承担社会公正最终防线的功能。旅行社目前开展的自由行产品,适应了旅游者的消费需求,给游客更大的自由选择空间,更符合社会的个性化发展趋势。但当这种自由行产品带来的是旅行社承担更大的不确定责任,承载更大的“安全保障告知”义务时,可想而知,根据趋利避害的一般心理,这种产品必将被旅行社所淘汰,势必将影响整个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理解法院作出这一判决所隐含的社会价值的倾向考虑:以民法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帝王条款”,来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利益平衡;我们也可以理解,毕竟事故导致了一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毕竟受害者是参加了该旅行社的“自由行”而发生了惨痛的后果。我们也可以从判决书的行文中感觉到,法院对整个事件的分析是非常细致的,对因果关系和责任分担的梳理也是明确的,但是最后的判决结果却给人前后矛盾的感觉。(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何一审判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而要提起上诉。)
同时,也应更进一步明确,“帝王条款”和利益平衡的考量,在法制环境日益完善、法规日益缜密的情况下,应当慎用。否则,则会使 “帝王条款”演变为形式上合法的“霸王条款”,导致合法的暴力对正常经济生活的粗暴干涉。
对于受害者的同情,不应当成为主宰法律思维的情感。进一步讲,司法裁判文书不应仅担负止诉争的功能,更应承载辨别是非的价值。因此,裁判文书说理应该更透彻,尤其是对类似该案影响面大、社会关注程度高、争议较大的案件,更应充分发挥法院裁决的公正与理性。因为,一份判决不仅仅是裁断当事人的纷争,更具有社会宣示、教育普及等众多功能。
我们期待,二审法院对该案做出令当事双方均认可的判决,并在该判决中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对应的解释,给旅行社和受害者一个明确的指引。
受害人的救济手段
从本案来看,受害者家属正确的维权手段应当是:留存有关证据,向当地的景点经营者索赔,要求景点经营者承担未能提供安全的“浮潜”区域和进行安全告知的法律责任。更何况该事故曾有过先例(2004春节,上海的两姐弟同样在马尔代夫进行“浮潜”,姐姐溺水身亡),如不要求景点承担责任、吸取教训,不难想像,这种悲剧可能还会再次发生。
本案中受害者直接向国内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可以理解受害者家属为逝者讨要说法的急迫心情和无法再承担更高昂的跨国诉讼成本的现实情况,但是,法院的判决应当体现指引的价值:如支持了原告这一诉讼请求,显然是将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马尔代夫景点经营者的责任置之不问。法院应当通过判决书来体现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司法意图,而不能以模糊的用语和矛盾的判罚来息诉止争,否则,只会让法律的权威在现实中逐步丧失,让当事人无法有正确的稳定预期,更无助于健康旅游环境的培养和法治意识的普及。 |